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订价听证目次的通知》(闽价综〔2018〕23号)同时废止。听证范畴为涉及市平易近根基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(城际、城乡公交票价除外)、轨道交通票价;客运出租车运价(收集预定出租车运价除外)。1。订价机关依法制定(含调整,下同)本目次所列项目指点价、订价的价钱程度,该当依法组织听证。制定取本目次所列项目价钱程度确定间接相关的订价法子、公式等(以下称订价机制),该当实行订价听证或者公开收罗社会看法。根据曾经生效实施的订价机制制定具体价钱程度时,能够不再开展订价听证。制定订价听证目次以外的指点价、订价,订价机关认为有需要的,3。订价听证由价钱从管部分组织。省级订价机关制订价钱需要听证的,由订价机关提起,省级价钱从管部分组织听证。县(区)人平易近制订价钱的,由担任具体订价工做的市、县(区)相关部分提起,同级价钱从管部分组织听证。制定正在局部地域施行的价钱需要听证的,能够委托下级价钱从管部分组织听证。4。订价听证目次按照经济社会成长环境当令调整;法令、律例、规章实行订价听证的项目从动进入本目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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